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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陳峻欽  
訴訟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被      告  右成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9,000元(含積欠工資132,000元、預告工資20,000元、資遣費27,000元),並提繳39,693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退休金專戶,然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8,6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