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9號
原 告 劉秀祝
被 告 峰錩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士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00元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載事項。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0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400元(計算式:13,200元×1/3=4,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補正事項: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