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1號
原 告 陳松溪
張智杰
梁昆塗
涂俊雄
吳騰文
莊捷智
黃劍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珮菱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
複 代理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年資結清協議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