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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刑志凱  


債  務  人  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施捷綾  

債  務  人  安寶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23,5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康喬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週轉金之需,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7日、110年2月4日邀同債務人施捷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債務人安寶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申借借款週轉金貸款各一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300萬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僅繳付本息至114年2月4日止即未繳付,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金額,經向債務人催促要求還款,仍未清償,依約定聲請人自得終止本借據,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0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1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564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一
002
新臺幣141313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一
003
新臺幣164321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一
004
新臺幣657318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一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564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2
新臺幣141313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3
新臺幣164321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4
新臺幣657318元
安寶山、施捷綾、康喬科技有限公司
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