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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春美前於民國110年11月3日、112年7月20日、113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95萬元整,並訂立借據三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核賜准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4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622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8%
002
新臺幣426960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12%
003
新臺幣277264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622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426960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003
新臺幣277264元
李春美
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