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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黃瓊英即王大本之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被繼承人王大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