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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4號
債  權  人  達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龍  


上列債權人達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宇晉木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達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人?(依照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宇晉木業社組織類型為「合夥」,施長輝僅為負責人,而聲請狀請求標的一、記載債務人為宇晉木業社即施長輝),如有誤列載之部分,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5月5日之依據為何?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計算期間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四、請提出宇晉木業社(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地址:彰化縣○○鄉○○街000號)之負責人施長輝(地址:彰化縣○○鄉○○街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