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77號
債 權 人 邱烱倫
上列債權人邱烱倫因與債務人林豐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邱烱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為林豐進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林豐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二、請提出記載債務人林豐進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暨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