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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9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劉政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5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592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280元
114年7月5日
16
002
572元
114年7月5日
16
003
44元
114年7月5日
16
004
1,360元
114年7月5日
16
005
90元
114年7月5日
16
006
206元
114年7月5日
16
007
257元
114年8月5日
16
008
313元
114年8月5日
16
009
785元
114年9月5日
16
010
345元
114年8月5日
16
011
1,238元
114年9月5日
16
012
216元
114年8月5日
16
013
512元
114年8月5日
16
014
1,058元
114年8月5日
16
015
1,308元
114年8月5日
16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