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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田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圳  


債  務  人  鄭家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64,66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27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001
400,841元
113年11月30日起至114年5月30日止
3.639
113年11月30日起至114年5月30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39%計算違約金
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
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計算違約金
002
383,338元
113年11月30日起至114年5月30日止
3.639
114年11月30日起至114年5月30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39%計算違約金
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
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計算違約金
003
500,000元
113年9月29日起至114年3月29日止(半年繳息)
3.639
114年3月29日起至114年9月29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39%計算違約金(半年繳息)
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半年繳息)
3.970
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計算違約金(半年繳息)
004
100,000元
113年9月30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3.639
113年9月30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39%計算違約金
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
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計算違約金
005
179,989元
113年9月30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3.639
113年9月30日起至114年3月30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39%計算違約金
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
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97%計算違約金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