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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
債 權 人 奇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懋富
上列債權人奇輝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登禾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奇輝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債權之詳細計算式,並「完整」釋明原因及事實(約定內容、請求及計算依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