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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
債 權 人 賴正偉
上列債權人賴正偉因與債務人昱曜建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賴正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陳朝朋給付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部分,及聲請狀繕本2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