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9號
債 權 人 久久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芬
上列債權人久久峰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家瑋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久久峰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倘無依據,請依民法第203條規定,聲請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