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22號
債 權 人 彭立德
債 務 人 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馮襄芸
債 務 人 盧科源
一、債務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455,750元。
二、債務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馮襄芸、盧科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0,000元。
三、債務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馮襄芸、盧科源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