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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黃國川  


            吳孟綢  


一、債務人黃國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4,060,4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黃國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吳孟綢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863號
本金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年息%)

001
2,043,000元
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01
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
002
1,763,000元
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01
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254,406元
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5
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