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映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參照)。故請確認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暨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