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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伊秀妮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饒舜文  



債  務  人  饒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581,0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26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54,232元
114年2月12日
3.65
114年3月13日
002
108,964元
114年2月12日
3.65
114年3月13日
003
197,324元
114年2月24日
3.65
114年3月25日
004
84,571元
114年2月24日
3.65
114年3月25日
005
136,966元
114年2月12日
3.65
114年3月13日
006
58,700元
114年2月12日
3.65
114年3月13日
007
132,599元
114年2月12日
3.65
114年3月13日
008
56,831元
114年2月12日
3.65
114年3月13日
009
216,407元
114年2月11日
3.65
114年3月12日
010
92,746元
114年2月11日
3.65
114年3月12日
011
173,832元
114年2月9日
3.65
114年3月10日
012
67,833元
114年3月9日
3.65
114年4月1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