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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03號
債 權 人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韻智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