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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鎵璟  

            紀玉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鎵璟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紀玉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2紙:(1)簽定日:99年9月10日,合計借款本金301,042元整;(2)簽定日:103年8月8日,合計借款本金233,52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查債務人於113年10月23日辦理「緩繳本金自付利息」之寬緩措施,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但借款人仍須依原約定日期按月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四)詎債務人游鎵璟自民國114年2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49,679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於114年5月8日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紀玉燕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36元
紀玉燕、游鎵璟
利息自民國(下同)0000000至0000000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及自0000000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100222元
紀玉燕、游鎵璟
利息自民國(下同)0000000至0000000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及自0000000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3
新臺幣230521元
紀玉燕、游鎵璟
利息自民國(下同)0000000至0000000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及自0000000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36元
紀玉燕、游鎵璟
自民國114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00222元
紀玉燕、游鎵璟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30521元
紀玉燕、游鎵璟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