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春成鋼鐵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春成鋼鐵有限公司(下稱春成公司)得為保證人之相關釋明文件(依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如不能釋明,請更正聲請狀關於春成公司之相關記載,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三份。
二、若春成公司得為保證人,請釋明其應與債務人陳春祥、張惠文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之依據,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不能釋明或記載有誤,請(併予)更正此部分請求之記載,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三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