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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78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趙芷云  

監  護  人  趙張坤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債務人趙芷云之記載,應增列「監 護人趙張坤月、住彰化縣○○鄉○○村○○路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