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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趙芷云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趙芷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趙張坤月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