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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宜庭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年息百分之16之懲罰性違約金之依據,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