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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姿華  

            張東寬  

            楊妙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姿華於民國103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張東寬、楊妙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393,29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姿華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83,3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張東寬、楊妙珍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3314元
張東寬、張姿華、楊妙珍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83314元
張東寬、張姿華、楊妙珍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3314元
張東寬、張姿華、楊妙珍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