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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張芫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芫禎於110年09月13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0年9月17日起至114年11月17日止。詎料債務人於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依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個別商議條款約定,債務人與本行之授信往來如違反約定或承諾事項時,本行得不待通知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縮減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3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108元
張芫禎
自民國114年0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
002
新臺幣1400元
張芫禎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3108元
張芫禎
自民國114年0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台幣参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台幣参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