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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3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黃志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1,0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9237號
編號
本金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民國)
利息(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41,062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12%
114年7月19日起至
114年8月18日止
以本金8,041元按年息百分之0.612計算。
114年8月19日起至
114年9月18日止
以本金16.123元按年息百分之0.612計算。
114年9月19日起
至114年10月18日止
以本金24,246元按年息百分之0.612計算。
114年10月19日起
至115年1月18日止
以本金541,062元按年息百分之0.612計算。




115年1月19日起
至115年4月18日止
以本金541,062元按年息百分之1.22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一期)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