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3號
債 權 人 博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上列債權人博翔興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小豬很忙彰化大埔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小豬很忙彰化大埔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或公司之釋明資料。
三、表明債務人「小豬很忙彰化大埔店」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聲請狀應詳細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不得概括以如附件代
之)。
五、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