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全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鑾
上列聲請人全繹營造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全繹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貴公司是否已將系爭支票(支票號碼:AH1536676)交付受款人陳郁益,並由受款人陳郁益於執票時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