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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曾錦桹  
            曾漢性  
            林雪紅  
            陳祖芃  
            陳祖葳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玉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龍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1
1
105
持有股東姓名:曾錦桹、曾漢性
2
龍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2
1
105
持有股東姓名:劉玉茹
3
龍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3
1
105
持有股東姓名:陳祖芃
4
龍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4
1
105
持有股東姓名:陳祖葳
5
龍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5
1
105
持有股東姓名:林雪紅
6
龍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6
1
105
持有股東姓名:曾錦桹
7
龍興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7
1
70
持有股東姓名:曾錦桹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