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曾麗芸即曾錫銘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曾麗芸即曾錫銘之繼承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曾麗芸即曾錫銘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是否聲請更正聲請人為「李玲蘭即曾錫銘之繼承人」,並補正李玲蘭之簽名或蓋章(蓋依所提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係由李玲蘭分配股票)。
二、請補正原因事實欄之記載(即股票於OO年OO月OO日遺失或被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