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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銘
上列聲請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聲請人為遺失票據申報人)。
二、陳報聲請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址及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