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羅鳳如
張正楊
張正怡
上列聲請人羅鳳如等三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羅鳳如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票號WG20082921、CH328521本票影本或釋明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