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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張煜鑫即張寶慈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張煜鑫即張寶慈之繼承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煜鑫即張寶慈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寶慈之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