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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恩樟
上列聲請人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並無記載負責人姓名,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