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恩樟
上列聲請人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合峻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止付通知書所載票據號碼TD3305737號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之發票人達大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是否確定有將系爭支票寄出、是否有郵遞號碼、是否有向貴公司收發信件之員工及其他員工確認過全公司之人均未收到系爭支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