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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勝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帟醑
上列聲請人勝億工程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勝億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4號事件業准票號FA0691880號支票之公示催告,貴公司復就同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之原因為何?請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