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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上列聲請人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天恩粉圓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記載完備之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詳列票據喪失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