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483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賴秀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秀菁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賴秀菁所有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且第三人公司所在地為台北市大安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803號執行事件,債權人僅於該案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並將查得資料函覆債權人,是債權人於該案並未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債權,則本件非屬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3點所定應由本院依法為執行行為之情形,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