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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357號
債  權  人  諦諾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子晴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菲斯特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之登記地址設於臺中市,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之規定,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