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3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胡原通  
債  務  人  蔡素慧  
            陳逢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素慧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蔡素慧所有對全球人壽、南山人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且第三人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