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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7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林銘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敦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逕予換發債權憑證,其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