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8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1
送達代收人 蔡欣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1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NICOLAS ELMA RIPARIP(艾瑪)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NICOLAS ELMA RIPARIP即艾瑪對第三人臺灣銀行水湳分行之存款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