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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75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沈士琦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褔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玉欣之保險契約並執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褔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