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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8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邱慶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炎城等二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二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有戶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執行,應依規定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