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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8194號
聲明異議人即
債  務  人  楊群雄即楊立弘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楊群雄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更生程序,經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債權人僅能依更生方案行使權利,不得再以原本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楊群雄自更生方案通過後未曾依更生方案履行,爰以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依法有據。債務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