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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12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庭歡  
債  務  人  陳美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美燕為強制執行,並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可知該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依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