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987號
債 權 人 杰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諒杰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賽樂有限公司間協同清算合夥財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需由會計師確認剩餘之合夥財產及債務後製作清算報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告知債權人應於115年3月15日前陳報會計師資料,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5年4月8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5年4月10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