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嘉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裕豐
聲 請 人 劉咏華
前列嘉浤營造有限公司、劉咏華共同
上列聲請人嘉浤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相對人陳蒼興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嘉浤營造有限公司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