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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邱聖紘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同段2660建號之土
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