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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悅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悅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張薷之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分及異動索引)。
二、確認附表編號3有關所有權人悅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38-384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記載為「0000000分之600093」是否有誤(因加計該地號所有權人張薷之之權利範圍1560分之380,核與抵押權設定權利為480480分之347845未合),請更正正確之權利範圍。   
附表:(土地)

土地坐落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南郭
南郭
0000-0000
718.00
480480分之320895

002
彰化縣
彰化市
南郭
南郭
0000-0000
219.00
480480分之324855

003
彰化縣
彰化市
南郭
南郭
0000-0000
405.00
480480分之34784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